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 发表时间: 2007-06-06 00:00
关于印发《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7〕374号
发布处室: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 发布时间:2007-6-5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现将《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我委今年
将认定一批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请你们按要求组织推荐, 具体实施过程中
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商业处反映。
联系人:张小良,联系电话:0591-87801203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流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推进我省流通现代化, 提
高流通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5〕1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促进海峡西
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闽政〔2006〕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流通龙头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规模、 盈利能
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比较先进, 服
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 能带动流通
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的流通企业。
包括连锁经营企业、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企业。
第三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采取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的评审工作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
经贸委)负责组织,并在一定的数量范围内予以认定。
省流通龙头企业的数量, 由省经贸委根据流通企业的发展规模和对行业
示范带动作用确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省流通龙头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守合同, 重信
用,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锁经营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企业总部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企业近两年净资产和纳税额处于全省同行业或所在设区市流通业的前
列;从事零售业务的连锁经营企业,零售业务的销售额比例必须在80%以上;
3、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全面导入了MIS (管理信息)、
POS(销售终端)等系统,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度高。
(二)批发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企业总部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企业近两年净资产和纳税额处于全省同行业或所在设区市流通业的前
列;
3、全面导入ERP(企业资源计划)、MIS(管理信息)等系统,建立上下
游供应链信息系统。
(三)批发市场经营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所经营的市场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
权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近两年市场交易规模和企业纳税额处于全省同行业或所在设区市流通
业的前列;
3、交易主体以企业为主,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
设施和条件;初步具备集散交易、加工整理、物流配送、 信息发布和价格形
成的功能;
4、有完善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伪劣商
品、短斤缺两、欺行霸市行为。保证经营主体行为规范,交易公平、 公开、
公正。建立了对商品质量的先行负责制和责任追踪制度。
第六条 申请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3之一);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审计部门或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
表;
(五)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近两年纳税额证明;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
(七)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企业主要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省经贸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期内向注册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
局)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
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按省经贸委下达的控制数量, 统一向省经
贸委报送。
第三章评审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以认定年份7 月份为企业申报
期,8月份为评审期,9月份为公示期,10月份确认公布省流通龙头企业名单。
对已认定为省流通龙头企业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每两年进行复评。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成立省流通龙头企业
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的方式, 对企业
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省流通龙头企业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
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经贸委提出书
面异议,省经贸委应当受理和审核,并及时做出书面答复。 公示期满无异议
的,由省经贸委认定为省流通龙头企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优先获得省级流通现代化项目扶持资金;
(二)优先获得省级企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项目补助资金;
(三)符合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的项目, 由省经贸委优先向商务部
推荐,并对其中部分项目安排省级配套补助资金;
(四)符合商务部规定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条件的企业, 优先予以
核准,并向商务部备案,享受国家、 省里有关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扶
持政策;
(五)符合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要求的, 优先向商务部推荐
申报“中华老字号”;符合“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的, 优先认定为“福建
老字号”;对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和“福建老字号”的, 在安排“老字
号”扶持资金时给予倾斜;
(六)对符合商务部“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要求的项目
优先推荐,积极向国家争取优惠政策;
(七)符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节能降耗要求的项目, 由省经贸委优先
推荐;
(八)优先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融资;
(九)其它国家、省里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每年1月底应当通过注册地设区市经贸委(贸
发局)向省经贸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经营和发展的总结材料, 并按省经贸委
的通知及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隐瞒企业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省经贸
委可撤消已做出的认定,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闽经贸商业〔2007〕374号
发布处室: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 发布时间:2007-6-5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现将《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我委今年
将认定一批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请你们按要求组织推荐, 具体实施过程中
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商业处反映。
联系人:张小良,联系电话:0591-87801203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流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推进我省流通现代化, 提
高流通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5〕1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促进海峡西
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闽政〔2006〕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流通龙头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规模、 盈利能
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比较先进, 服
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 能带动流通
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的流通企业。
包括连锁经营企业、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企业。
第三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采取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的评审工作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
经贸委)负责组织,并在一定的数量范围内予以认定。
省流通龙头企业的数量, 由省经贸委根据流通企业的发展规模和对行业
示范带动作用确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省流通龙头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守合同, 重信
用,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锁经营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企业总部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企业近两年净资产和纳税额处于全省同行业或所在设区市流通业的前
列;从事零售业务的连锁经营企业,零售业务的销售额比例必须在80%以上;
3、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全面导入了MIS (管理信息)、
POS(销售终端)等系统,经营作业的标准化程度高。
(二)批发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企业总部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企业近两年净资产和纳税额处于全省同行业或所在设区市流通业的前
列;
3、全面导入ERP(企业资源计划)、MIS(管理信息)等系统,建立上下
游供应链信息系统。
(三)批发市场经营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所经营的市场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
权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近两年市场交易规模和企业纳税额处于全省同行业或所在设区市流通
业的前列;
3、交易主体以企业为主,具备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等
设施和条件;初步具备集散交易、加工整理、物流配送、 信息发布和价格形
成的功能;
4、有完善的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伪劣商
品、短斤缺两、欺行霸市行为。保证经营主体行为规范,交易公平、 公开、
公正。建立了对商品质量的先行负责制和责任追踪制度。
第六条 申请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福建省流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3之一);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经审计部门或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
表;
(五)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近两年纳税额证明;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
(七)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企业主要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省经贸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期内向注册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
局)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
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按省经贸委下达的控制数量, 统一向省经
贸委报送。
第三章评审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以认定年份7 月份为企业申报
期,8月份为评审期,9月份为公示期,10月份确认公布省流通龙头企业名单。
对已认定为省流通龙头企业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每两年进行复评。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成立省流通龙头企业
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的方式, 对企业
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省流通龙头企业在省经贸委门户网站
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经贸委提出书
面异议,省经贸委应当受理和审核,并及时做出书面答复。 公示期满无异议
的,由省经贸委认定为省流通龙头企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优先获得省级流通现代化项目扶持资金;
(二)优先获得省级企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项目补助资金;
(三)符合商务部“双百市场工程”的项目, 由省经贸委优先向商务部
推荐,并对其中部分项目安排省级配套补助资金;
(四)符合商务部规定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条件的企业, 优先予以
核准,并向商务部备案,享受国家、 省里有关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扶
持政策;
(五)符合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要求的, 优先向商务部推荐
申报“中华老字号”;符合“福建老字号”认定规范的, 优先认定为“福建
老字号”;对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和“福建老字号”的, 在安排“老字
号”扶持资金时给予倾斜;
(六)对符合商务部“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要求的项目
优先推荐,积极向国家争取优惠政策;
(七)符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节能降耗要求的项目, 由省经贸委优先
推荐;
(八)优先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融资;
(九)其它国家、省里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每年1月底应当通过注册地设区市经贸委(贸
发局)向省经贸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经营和发展的总结材料, 并按省经贸委
的通知及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省流通龙头企业隐瞒企业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省经贸
委可撤消已做出的认定,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